返還加盟金與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627號
TPDV,114,補,1627,202506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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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627號
原 告 梵倫丁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育泉
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律師
李臻雅律師
被 告 好食一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游期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加盟金與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
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
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51萬9,937元
(計算式:本金549萬2,100元+自民國114年5月10日起至同年6月
15日止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2萬7,837元=551萬9,937元,元以下
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6,08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
繳上開金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信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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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梵倫丁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