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591號
原 告 A女
訴訟代理人 黃昱嘉律師
被 告 周方慰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000,000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24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
書記官 黃文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