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571號
原 告 沅興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國文
上列原告與被告懋陽景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,
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
來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
0萬19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99元(原告係於民國113年10
月8日舊法時期聲請核發支付命令)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
00元外,尚應補繳1萬49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
書記官 林怡秀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