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508號
原 告 全球測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宋國士
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離岸風場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
報酬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3,704,60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,907元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
書記官 沈世儒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