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501號
原 告 莊清貴
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添富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6萬8,000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,52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即駁回其訴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
書記官 吳華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