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保險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465號
TPDV,114,補,1465,202506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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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465號
原 告 王春菊
訴訟代理人 蘇維國律師
李宗翰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2,238,5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,708元(利息請求俟日
後補正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日後,另予核定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
書記官 林宜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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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