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455號
TPDV,114,補,1455,202506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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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455號
原 告 A女(年籍詳卷)
法定代理人 A女之父
A女之母
訴訟代理人 陳映羽律師
被 告 吳皇慶
居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0號00樓之0
兼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吳鍀貴
陳臻祥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皇慶等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0萬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8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
書記官 鄭玉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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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