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423號
原 告 徐凱宇
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
複代理人 曾愉蓁律師
被 告 施玨如
鍾耀東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
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
同)60萬元(計算式:30萬元+30萬元=60萬元)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8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及假執
行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
書記官 方美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