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407號
TPDV,114,補,1407,202506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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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407號
原 告 鄧秀英
鄧秀花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慶啟人律師
蘇軒儀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
件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房屋之訴訟標的價額,經原告陳報為新臺
幣(下同)2,073,976元,加計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給付179,930元
,合計為2,253,90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,942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
書記官 陳亭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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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