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333號
原 告 李宜蓁
曾亞琪
董欣翰
葉予暄
黃南珊
利國瑞
被 告 林俊洲
陳盈靜
奧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蘇咨勻
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
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
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0萬元(100,000+50
,000+100,000+100,000+100,000+150,000=600,000)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8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3000元外,尚應補繳
5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
書記官 蔡沂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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