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306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被 告 袁家雯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30,714元
,加計起訴前之利息21,629元,共計552,343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7,48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6,
9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
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
書記官 蔡梅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