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286號
原 告 首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羅李阿昭
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律師
洪瑋彤律師
被 告 蘇陳璧玉
林忠慶
楊青年
陳佑興
吳明憲
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714萬1,488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35萬7,4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
書記官 鄭玉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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