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241號
原 告 大直WINN大樓管理委員會
兼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劉文華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曾沛筑律師
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
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原
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○段00地號土地(下
稱系爭土地)上如起訴狀附圖之地上物拆除,並將該部分土地返
還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。查原告主張被告應拆除之系爭土地上
地上物占用面積大約22坪,折合為72.72738平方公尺;又系爭土
地之公告現值為新臺幣(下同)460,467元/平方公尺,故本件訴
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,348萬8,558元(460,467元×72.72738平方公
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萬5,212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
書記官 鄭玉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