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221號
原 告 長永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辛桂志
被 告 許高三枝
三得冠股份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張淑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990萬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20萬5,6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
書記官 鄭玉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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