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176號
TPDV,114,補,1176,202506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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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176號
原 告 林曉彤
被 告 陳智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
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
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
先位聲明請求被告返還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物品(起訴狀第2至3
頁),備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5,201,304元,及自10
9年1月26日起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先位訴訟標的價額應依
系爭物品之價值核定為5,201,304元;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
為6,567,893元(含起訴前之孳息)。揆諸上開說明,本件訴訟標
的價額核定為6,567,89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,369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
書記官 林姿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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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