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價金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009號
TPDV,114,補,1009,202506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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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009號
原 告 東億營造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蘇清東
訴訟代理人 林維哲律師
戴伯軒律師
駱怡雯律師
被 告 慶城物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
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688萬8,171元(本金2,
999萬9,119元+起訴狀附表1所示給付日翌日起至起訴之日即114
年4月10日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共688萬9,052元,見卷附請求項
目試算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萬5,13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
書記官 鄭玉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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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慶城物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東億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億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