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簡上字第72號
附帶上訴人
即被上訴人 謝瑜璁
上列附帶上訴人與上訴人張百輝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因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,未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附
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萬6,000元,應徵第
二審裁判費2,83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附
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
附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
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
法 官 謝宜伶
法 官 林芳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
書記官 孫福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