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復漏水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簡字,114年度,7號
TPDV,114,簡,7,202506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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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簡字第7號
原 告 凃明琴

訴訟代理人 周紫涵律師
被 告 陳薇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7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巷0弄00號2樓房屋
依附表所示之修繕方式及必要費用進行修繕,修繕至門牌號碼臺
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巷0弄00號1樓房屋不漏水狀態。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3,640元,及自民國113年6月29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6,180元為原告預供
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本判決第2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3,640元為原告預供
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  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但被告於
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,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,視為同意變
更或追加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2項定有明文
。本件原告起訴時係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91條第1
項、第213條第1項、第3項規定聲明:㈠被告應將其所有門牌
號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巷0弄00號2樓房屋(下稱系爭2
樓房屋)進行修繕,至不再漏水至原告所有門牌號碼臺北市
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巷0弄00號1樓房屋(下稱系爭1樓房屋)之
狀態。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24,000元,及自民
事起訴暨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
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㈢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,嗣變
更第1至2項聲明為:㈠被告應依如附表所示之修繕方式修繕
系爭2樓房屋,修繕至系爭1樓房屋不漏水之狀態。㈡被告應
給付原告143,640元,及自民事起訴暨聲請調查證據狀送達
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(見本院
卷第139頁),並追加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、後段、第213
條第2項規定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、第10條
第1項、第12條規定為請求權基礎(見本院卷第140頁),被
告未異議而為本案言詞辯論,視為同意,應予准許,先予敘
明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主張:原告與被告分別為系爭1樓房屋、系爭2樓房屋
所有權人。詎被告就系爭2樓房屋前陽臺花臺縫材、後陽臺
熱水管、主臥室防水層保管有欠缺,致系爭1樓房屋天花板
、牆面多處滲漏水(下稱系爭漏水),被告自應依財團法人
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(下稱系爭協進會)114年1月13日
鑑定報告書(下稱系爭鑑定報告)所載如附表所示修繕方式
,修繕系爭2樓房屋,修繕至系爭1樓房屋不漏水狀態。抑且
,原告因系爭漏水受有修繕系爭1樓房屋費用143,640元之損
害(下稱系爭損害),被告亦應賠償之。爰擇一依民法第18
4條第1項前段、第191條第1項、第213條、第767條第1項中
段、後段規定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、第10
條第1項、第12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,並聲明:㈠被告應
依如附表所示修繕方式修繕系爭2樓房屋,修繕至系爭1樓房
屋不漏水之狀態。㈡被告應給付原告143,640元,及自民事起
訴暨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㈢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則以:被告已於112年7月16日修繕系爭漏水,且原告前
曾以相同原因事實提起本院113年度北簡字第1052號事件(
下稱前案事件),業經本院臺北簡易庭以113年度北簡字第1
052號判決(下稱前案判決)駁回在案。再者,系爭1樓房屋
已建成50年,故系爭漏水除系爭2樓房屋所致外,亦可能包
含地震等外在因素所致,故不應由被告負擔全數責任等語,
資為抗辯,並聲明: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㈡如
受不利之判決,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。
三、原告主張其與被告分別為系爭1樓房屋、系爭2樓房屋之所有
權人等情,有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(見北司補卷第31頁
;本院卷第13頁),且為被告所不爭執,堪信為真實。
四、得心證之理由:
 ㈠前案判決於本件並無既判力:
  按除別有規定外,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,有
既判力,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原告之訴,
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,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
第7款規定,法院固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惟民事訴訟法上所謂
一事不再理之原則,乃指同一事件已有確定之終局判決而言
。所謂同一事件,必同一當事人,就同一訴訟標的而為訴之
同一聲明,若此之者有一不同,即不得謂為同一事件,自不
受確定判決之拘束(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221號裁定、1
09年度台上字第3077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經查,被告雖抗辯
:原告前以系爭漏水提起前案事件,業經前案判決駁回等語
,然被告所提出前案判決(見本院卷第55至57頁)所載被告
為訴外人陳家德,復細觀該判決,實係以系爭2樓房屋為被
告所有為由,認原告對於陳家德之訴顯無理由,遂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規定駁回原告訴訟,則揆諸前開說
明,本件訴訟與前案判決之當事人、訴訟標的均屬有別,前
案判決與本件訴訟即非同一事件,本件訴訟非前案判決既判
力效力所及甚明,是被告此部分抗辯,難認可採。
 ㈡原告請求被告修繕系爭2樓房屋,並給付原告修繕系爭1樓房
屋費用143,640元,均有理由:
 ⒈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,得請求除去之,民法第767條
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。次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
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;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
致他人權利之損害,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。但其對
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,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,或
於防止損害之發生,已盡相當之注意者,不在此限;負損害
賠償責任者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,應回復他
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。第1項情形,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
原狀所必要之費用,以代回復原狀,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
、第191條第1項、第213條第1項、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。
所謂土地上之工作物,係指以人工作成之設施,建築物係其
例示,建築物內部之設備如天花板、樓梯、水電配置管線設
備等,屬建築物之成分者,為建築物之一部,應包括在內;
而所謂保管有欠缺,係指於建造後未善為保管,致其物發生
瑕疵而言(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10號、102年度台上字
第2238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是除非工作物所有人能舉證證明
有民法第191條第1項但書所示之情形,因土地上之工作物造
成他人之損害,依法即推定工作物所有人有過失,而應負侵
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。
 ⒉經查,本件經囑託系爭協進會鑑定,就系爭1樓房屋是否有滲
漏水現象乙節,其鑑定結果略以:系爭1樓房屋如附圖所示
前陽臺有水漬、滴水;如附圖所示主臥室之天花板、牆壁有
水漬、油漆剝落;如附圖所示主臥浴室之管道間邊有水漬、
滴水;如附圖所示次臥室之天花板、牆壁有壁癌、水漬、油
漆剝落、滴水等滲漏水情形,有系爭鑑定報告在卷可稽(見
外放系爭鑑定報告第19頁),本院審酌系爭鑑定報告內容乃
經鑑定技師實地勘查及檢測,本諸其專業知識而作成,自堪
採信,足認原告主張系爭1樓房屋存在系爭漏水等語,洵屬
有據。
 ⒊次查,系爭協進會經檢測後,鑑定系爭漏水之成因為:系爭1
樓房屋前陽臺滲漏水現象,係因系爭2樓房屋如附圖一所示
前陽臺之花臺填縫材老化破損所致;主臥室滲漏水則為系爭
2樓房屋如附圖一所示後陽臺之熱水管破損及主臥浴室防水
層破損導致;主臥浴室、次臥室滲漏水均肇因於系爭2樓房
屋如附圖一所示後陽臺之熱水管破損及如附圖一所示主臥浴
室、公共浴室之防水層破損等情,有前揭鑑定報告附卷可考
(見外放系爭鑑定報告第19至21頁),是原告主張系爭漏水
之原因即為系爭2樓房屋前陽臺花臺填縫材老化破損、後陽
臺熱水管破損及主臥浴室、公共浴室防水層破損滲漏所致,
亦堪採信。至被告雖抗辯:系爭2樓房屋已修繕漏水等語,
然此核與前揭鑑定結果並非相符,被告復未能提出反證以證
其說,本院自不得採為有利於其之認定。
 ⒋職是,系爭2樓房屋所致之系爭漏水已妨害原告所有權之行使
,亦屬對於原告所有系爭1樓房屋所有權之侵害,被告為系
爭2樓房屋之所有權人,對於系爭2樓房屋前陽臺花臺、後陽
臺熱水管、主臥浴室、公共浴室防水層(下合稱系爭設備)
均有管理維護義務,其未盡相當之注意,致系爭設備因老舊
破損而滲漏損壞系爭1樓房屋前陽臺、主臥室天花板、牆壁
、主臥浴室管道間及次臥室天花板、牆壁,繼而發生漏水現
象,自有過失,應就系爭漏水所生損害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
,被告另辯稱:系爭1樓房屋已建成50年,系爭漏水尚包含
其他地震等外在因素導致,不應由被告就系爭漏水負全部賠
償責任等語,然原告已舉證證明系爭漏水為系爭2樓房屋
有系爭設備所致,業經本院認定如前,揆諸前開說明,自應
由被告就其保管系爭2樓房屋無欠缺乙節負舉證責任,被告
既未能提出事證以證其前揭所辯為真,其此部分所辯,亦非
可採。
 ⒌從而,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、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
段、第191條第1項、第213條第1項規定,請求被告將系爭2
樓房屋,依系爭鑑定報告所載如附表所示之修繕方式及必要
費用,修繕至系爭1樓房屋不漏水之狀態,自屬有據。再者
,原告所有系爭1樓房屋因系爭漏水而導致系爭損害,揆諸
前開規定及說明,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91條
第1項、第213條第1項、第3項規定,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
害賠償責任,亦屬有據。再依系爭鑑定報告所載(見外放鑑
定報告第255至257頁),修繕系爭1樓房屋前陽臺、主臥室
、主臥浴室、次浴室因漏水所致損害回復費用概估為143,64
0元,足認原告主張修繕因系爭漏水所致系爭損害之修繕費
用為143,640元,亦屬有憑,依前揭規定,原告請求被告賠
償修繕費用143,640元以代回復原狀,即屬有據。 
五、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
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債權
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
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。又遲延之債務,以支
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
;而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
週年利率為5%,民法第229條第2項、第233條第1項本文、第
20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侵權行為損害
賠償債權,核屬未定給付期限,且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之債,
兩造復無約定利息之可能,則被告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
任,是原告就上述修繕費用,併請求自民事起訴暨聲請調查
證據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3年6月29日起(見本院卷第
33頁)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亦屬有據。
六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91條第1項、
第213條第1項、第3項、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,請求如主
文第1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;而原告依前揭規定請
求被告修繕漏水,既有理由,則關於原告基於選擇合併,另
依民法第213條第2項、第767條第1項後段、公寓大廈管理條
例第6條第1項第2款、第10條第1項、第12條規定為同一聲明
部分,自毋庸再予審究。
七、本判決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依民事訴訟
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,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另依同
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聲請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
行。
八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、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,
經本院斟酌後,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,爰不逐一
論列,附此敘明。  
九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云馨
附表(修繕方式及費用,幣值均為新臺幣):
系爭1樓房屋前陽臺、主臥室、主臥浴室、次臥室漏水情形修繕方法建議費用概估(須從系爭2樓房屋前陽臺、後陽臺、主臥浴室、公共浴室施作) 項目 工程內容 系爭1樓房屋施作位置 數量 單位 單價 金額 1 防護措施(含既有設備搬遷拆除及復原)材料 室內 1 式 3,000元 3,000元 2 防護措施(含既有設備搬遷拆除及復原)工資 室內 3 工 2,500元 7,500元 3 前陽臺花臺舊有填縫材刮除重新打設材料 前陽臺花臺 1 式 2,000元 2,000元 4 前陽臺花臺舊有填縫材刮除重新打設工資 前陽臺花臺 1 工 3,000元 3,000元 5 熱水管管線更新(採用明管方式)材料 後陽臺 1 式 10,000元 10,000元 6 熱水管管線更新(採用明管方式)工資 後陽臺 3 工 3,000元 9,000元 7 後陽臺女兒牆明管穿牆處填縫材或快乾水泥填補材料 後陽臺 1 式 1,000元 1,000元 8 後陽臺女兒牆明管穿牆處填縫材或快乾水泥填補工資 後陽臺 1 工 3,000元 3,000元 9 完工熱水管壓力檢測工資(含機器) 後陽臺 1 工 5,000元 5,000元 10 舊有磁磚、水泥砂漿打除運棄(含切割)工資 主臥浴室、公共浴室 38 平方公尺 750元 28,500元 11 1:3樹脂水泥砂漿施作洩水坡度及素地面粉刷整平材料 主臥浴室、公共浴室 38 平方公尺 300元 11,400元 12 1:3樹脂水泥砂漿施作洩水坡度及素地面粉刷整平工資 主臥浴室、公共浴室 38 平方公尺 500元 19,000元 13 排水管四周快乾水泥填縫及縫隙灌注聚胺基甲酸酯發泡材材料 主臥浴室、公共浴室 1 式 2,000元 2,000元 14 排水管四周快乾水泥填縫及縫隙灌注聚胺基甲酸酯發泡材工資 主臥浴室、公共浴室 1 工 3,000元 3,000元 15 門檻更新含防水補強材料 主臥浴室、公共浴室 3 處 2,500元 7,500元 16 門檻更新含防水補強工資 主臥浴室、公共浴室 2 工 3,000元 6,000元 17 聚合物水泥系(俗稱水和凝固型或彈性水泥)塗膜防水材(一底三道+補強布3.2公斤以上)材料 主臥浴室、公共浴室 38 平方公尺 500元 19,000元 18 聚合物水泥系(俗稱水和凝固型或彈性水泥)塗膜防水材(一底三道+補強布3.2公斤以上)工資 主臥浴室、公共浴室 38 平方公尺 600元 22,800元 19 鋪貼磁磚含黏著材材料 主臥浴室、公共浴室 38 平方公尺 800元 30,400元 20 鋪貼磁磚含黏著材工資 主臥浴室、公共浴室 38 平方公尺 800元 30,400元 21 落水頭拆除更新材料 主臥浴室、公共浴室 1 式 3,000元 3,000元 22 落水頭拆除更新工資 主臥浴室、公共浴室 1 工 3,000元 3,000元 23 完工24小時浸水檢測工資 主臥浴室、公共浴室 2 工 3,000元 6,000元 24 完工室內清潔工資 室內 3 工 2,500元 7,500元 小計 243,000元 項目 工程內容 項次 數量 單位 金額 25 零星工料、材料搬運、垃圾清運 項目1至24小項 10 % 24,300元 26 廠商管理利潤 項目1至24小項 10 % 24,300元 27 營業稅捐 項目1至26小項 5 % 14,580元 合計 306,180元
附圖(系爭1樓房屋平面圖):
附圖一(系爭2樓房屋平面圖)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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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