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監宣字第308號
聲 請 人 陳香妃
受監護宣告
之人 黃勢傑
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准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黃勢傑就附表所示不動產為遺
產分割之處分。
二、其餘聲請駁回。
三、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黃勢傑之財產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監護宣告之人黃勢傑於民國113年11月27
日經本院以113年度監宣字第649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
人,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。現因被繼承人即黃勢傑之父
親黃種珽於113年7月21日死亡,黃勢傑及其母親黃楊碧鑾、
手足黃書輝、黃書恩、黃貞貞為全體繼承人,為辦理被繼承
人之遺產分割事宜,爰依法聲請許可聲請人代為簽訂遺產分
割協議書(不動產及存款遺產分割協議詳卷)等語。
二、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,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,不得
使用、代為或同意處分。監護人為下列行為,非經法院許可
,不生效力: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。㈡代理受監
護人,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、供他人使用或終
止租賃。民法第1101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上開規
定,於成年人之監護亦有準用,民法第1113條第1項另有明
文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上開主張,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6
49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、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、財政部
臺北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3年度
遺產稅繳款書、遺產分割協議書在卷可稽,堪信聲請人之主
張為真實。而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遺產分割,屬不動產之
處分行為,依法應經法院許可,本院審酌聲請人提出之遺產
分割協議書,就受監護宣告之人黃勢傑現居住之「臺北市○○
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16樓之1」房屋及坐落土地全部分配予黃勢
傑,繼承人黃貞貞因代墊遺產稅新臺幣2,688,538元,分得
全部存款、股票、債權(捷運局價購款),但該等存款、股
票、債權價值仍低於遺產稅金額,故部分不動產再由黃貞貞
分得,其餘多數不動產則由全部繼承人按應繼分取得,堪認
聲請人提出之遺產分割方案,黃勢傑分得遺產範圍較部分繼
承人為多,且已考量黃勢傑將來居住照顧所需,經核無損於
黃勢傑因繼承取得之權益,合於黃勢傑之利益,從而,聲請
人聲請准許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處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而為
遺產分割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至聲請人請求本院許
可處分其餘存款、股票、債權部分,此並非前揭規定須經法
院許可之範疇,聲請人僅須本於黃勢傑最佳利益酌為處理即
可,是此部分聲請,礙難准許,應予駁回。
四、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,執行監護職務;又監護
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,因故意或過失,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
者,應負賠償之責;且法院於必要時,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
事務之報告、財產清冊或結算書,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
之財產狀況,民法第1100條、第1109條第1項、第1103條第2
項規定均有明示。準此,監護人自應妥適管理受監護人之財
產,並使用於受監護人照護所需費用,附此敘明。
五、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文松附表:被繼承人黃種珽所遺之不動產
項目 內容 權利範圍 土地 1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地號 1379/100000 2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地號 4/120 3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地號 1/18 4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地號 1/18 5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地號 1/3 6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1/6 7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1/6 8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1/6 9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1/6 10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地號 1/6 11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地號 1/6 12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1/6 13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地號 1/6 14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1/6 15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1/6 16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1/6 17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地號 1/6 18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1/24 19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1/24 20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5/48 建物 編號 內容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1樓 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號建號) 3/239 2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16樓之1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號建號) 1/1 3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14樓之1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號建號) 42/100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1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 (稅籍編號00000000000) 1/1 2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 (稅籍編號00000000000) 1/1 3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 (稅籍編號00000000000) 1/1 4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 (基地:關渡段一小段374之1地號) (稅籍編號00000000000) 1/3 5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 (基地:關渡段一小段374地號) (稅籍編號00000000000) 1/3 6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右側 (基地:關渡段一小段374地號) (稅籍編號00000000000) 1/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