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清算復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聲字,114年度,53號
TPDV,114,消債聲,53,202506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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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聲字第53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陳嘉宏

代 理 人 賴昱任律師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
代 理 人 楊安明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韓新梅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
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代 理 人 丁駿華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代 理 人 陳天翔

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復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務人陳嘉宏准予復權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,消
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
  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債務人陳嘉宏經本院裁定開始
清算程序,清算程序業已終結,並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
聲免字第8號裁定免責確定,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
定,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
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案卷查明屬實,堪信為真實。是
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,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
權,合於前揭法律規定,自屬有據,爰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4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薇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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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