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聲字第52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楊美伶
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
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楊美伶准予復權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。消
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務,
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號裁定免責確定,爰依
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4年
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號聲請免責卷等相關卷宗查明屬實,堪
信為真實。是以,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,並據此
向本院聲請復權,自屬有據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薇晴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