呈報清算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法字,114年度,52號
TPDV,114,法,52,202506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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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法字第52號
聲 請 人 黃希賢即中華航運聯盟關懷慈善會之清算人



相 對 人 中華航運聯盟關懷慈善會

上列當事人間呈報清算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准予備查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因業務不振,經會員大會決議解散,
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,經報請內政部以民國114年3月26日
台內社團字第1140002551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,爰依法為
清算人就任之聲報,聲請准予備查等語。
二、按人民團體解散之清算程序,如經法人登記者,除法律另有
規定外,依民法之規定辦理,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27條
前段定有明文。清算之程序,除民法通則有規定外,準用股
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,民法第41條亦有明文。公司法所定
清算人就任之聲報,應以書面為之。前項書面,應記載清算
人之姓名、住居所及就任日期,並附具下列文件:一、公司
解散、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。二、清算人資格之證明。依
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,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
散登記之證明文件、股東名冊、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
資產負債表,非訟事件法第178條、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
4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 
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具狀向本院呈報清算人,業已記載清算人
之姓名、住居所、就任日期,並檢附內政部114年3月26日台
內團字第1140002551號函、清算人之願任清算人同意書、相
對人會員名冊、相對人113年12月17日召開第一屆第四次會
員大會會議記錄、基金收支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、報
紙登載之本院公告、相對人登記資料等資料為憑,揆諸前揭
規定及說明,本件清算人就任之聲報,應屬適法,准予備查
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0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

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玉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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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