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救字第106號
聲 請 人 張玉芳
相 對 人 莊秀琴
張克尉
張玉芬
張小萍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(114年度重訴字第635號),聲
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;又聲請訴訟救助,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
事由,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
,以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、第109條第2項
、第284條規定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主張其
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無收入及經濟困難等情,業據其提出
臺北市萬華區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明(本院卷第9頁),
復核其訴訟非顯無理由,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則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