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救字,114年度,100號
TPDV,114,救,100,202506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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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救字第100號
聲 請 人 左鳳

代 理 人 彭韻婷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對 人 中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昆武
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4 年度勞訴字第180 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
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  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經財團
 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
  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
  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,
  此觀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詳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以其等與相對人間於本院114 年度勞訴字第180
  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,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業
 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,已提出
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
  金會(士林分會)准予扶助證明書(全部扶助)以為釋明,
  並有其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、稅務T-Road資訊連結
  作業財產所得查詢結果等在卷可徵,復核其訴訟尚待兩造攻
  防以為釐清,非顯無理由,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
  ,爰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心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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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