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補字第259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○○間聲請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,逾期
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。
理 由
一、請具狀敘明以下事項:
(一)本件是否係併請求相對人返還代墊之子女扶養費(按:訴請
代墊返還之受領對象應為代墊人,而非未成年子女)及按月
給付子女將來之扶養費?
(二)倘欲併請求相對人返還代墊之子女扶養費,是否有追加代墊
人為聲請人之必要?又代墊子女扶養費之期間、每月代墊金
額、總額及計算方式各為何?
(三)聲請人請求將來按月給付子女扶養費一次給付之法律上依據
為何?
(四)本件是否有更正訴之聲明及追加聲請人暨請求之法律依據即
請求權基礎之必要?
二、請依其請求之金額,補繳應徵之第一審聲請費用到院(如本
件請求之總金額【包含代墊返還及將來按月給付之總額】為
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以上未滿1,000萬元者,其聲請費用即
為3,000元),並將繳納結果陳報到院。
三、倘聲請人有法律上之疑義,請逕向鄰近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分
會,申請相關之法律諮詢或律師扶助服務。
四、請儘速補正,待補正後,方會進行後續程序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
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
書記官 黃郁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