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聲字,114年度,52號
TPDV,114,家聲,52,202506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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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聲字第52號
聲 請 人 江瑞誠

江瑞軒
共 同
非訟代理人 汪偉琳
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
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,繳納費用
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。法院組織法第90條
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以己係本院民國113年度家繼訴第72號訴訟(下稱系
爭訴訟)之原告為由,請求交付系爭訴訟113年7月22日準備
程序期日錄音光碟,惟查系爭訴訟業經聲請人於同年9月6日
具狀撤回起訴而終結,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訴訟卷宗核
閱屬實。依首揭法院組織法規定,可知交付法庭錄音之聲請
期間為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惟訴訟事件終結
原因除以裁判方式外,亦有因撤回、和解或其他事由終結者
,基於該條項規定限定聲請期間為裁判確定後即訴訟終結後
6個月之立法意旨,基於相同案件,應為相同處理之平等原
則,而認上開法院組織法規定,應類推適用於事件因撤回而
終結者之情形,故聲請人即應於113年9月6日後6個月內為聲
請,然其遲於114年5月29日始提出本件聲請,有聲請狀在卷
為徵,已逾法定期間,而係不合法,故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
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琪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秋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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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