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聲字,114年度,39號
TPDV,114,家聲,39,202506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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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聲字第39號
聲 請 人 林美慧
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
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,繳納費用
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,法院組織法第90條
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
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
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,法庭錄音
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準此,請求交
付法庭錄音光碟者,應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
為限,且於聲請時,應敘明其理由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本人為民事訴訟當事人,為利協助聲請人檢
視本案法律程序及準備案件的進行,爰依法聲請交付:㈠本
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6、7號112年2月20日、112年12月7日
、113年2月20日、113年3月26日庭期法庭錄音;㈡本院113年
度家繼簡更一字第1號113年12月19日、114年2月11日庭期法
庭錄音;㈢113年度家簡上字第2、3號113年7月10日、113年8
月6日、113年9月10日、113年10月8日、113年11月11日庭期
法庭錄音光碟。
三、查聲請人係本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6、7號、113年度家繼簡
更一字第1號、113年度家簡上字第2、3號事件之當事人,其
聲請交付上述法庭錄音光碟,固係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
碟之人。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僅泛稱:「
協助聲請人檢視本案法律程序及為利準備案件的進行」,難
認已具體表明所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經本院函命補正
所欲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,聲請人仍僅稱:
「為佐證之用且協助聲請人訴訟及維護爭取法律權益之用」
等文,理由甚為空泛,並未具體釋明本件所欲主張或維護之
法律上利益,實難認有何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之權利保護必要
,依上開說明,本件聲請交付前揭法庭錄音光碟,於法未合
,不應准許,應予駁回。
四、本件聲請為無理由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 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

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廖素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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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