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繼訴字,114年度,4號
TPDV,114,家繼訴,4,202506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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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繼訴字第4號
原 告 廖麗英
被 告 游凱評
游凱麟
游子瑩


上列一人
訴訟代理人 林俊堂

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列事項,逾期未補
正完足,即駁回本件訴訟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、訴訟標的、
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提出於法院為之;民事訴訟法第244
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
  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有
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
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之;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於
家事事件準用之,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。
二、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起訴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有如
附表一所載應補正事項,其起訴程式顯有欠缺,爰定期命原
告補正,逾期未補正完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杜安淇
附表一:
一、查報如附件附表二編號1至4、附表三編號1至25所示不動產
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【應提出如鑑價機構之鑑定報告,或近
期買賣成交金額等(土地公告現值或房屋現值難認係交易價
額,不得以此認定訴訟標的價額)】,並依修正後之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3,及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。原告就
裁判費之計算及繳納如有疑義,請逕向鄰近之法律扶助基金
會分會或本院訴訟輔導科櫃檯諮詢。
二、請提出文字清晰可辨之被繼承人游金雄(身分證統一編號:Z
000000000號)之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
書(請勿縮小翻拍影印,原告起訴狀所附影本內容模糊不清
,難以辨識)。
三、請提出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不動產已辦妥繼承登記之最新第
一類登記謄本到院。
四、倘原告有法律上之疑義,請逕向鄰近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
申請相關之法律諮詢或律師扶助服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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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