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提字第14號
聲 請 人 000
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我是在民國114年5月10日送醫,但是送醫由
警方護送的。我非刻意毀損公物(消毒機),因情緒一時過
激,同意由警方護送就醫觀察,事後已有治療,現今本人身
心清醒、理智,114年5月28日強制我住院我不服,因為與事
實不服。我在這裡我覺得醫生很用心,我是清醒的,我的理
智及思考都是清醒的,不是在夢遊,所以對強制住院的程序
不服,為此依提審法第1條第1項規定聲請提審,以裁定釋放
等語。
二、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、拘禁時,其本人或他人
得向逮捕、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;法院審查逮捕、拘
禁之合法性,應就逮捕、拘禁之法律依據、原因及程序為之
;法院審查後,認為不應逮捕、拘禁者,應即裁定釋放;認
為應予逮捕、拘禁者,以裁定駁回之,並將被逮捕、拘禁人
解返原解交之機關;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8條第1項、
第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
害之虞,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,其保護
人應協助嚴重病人,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;前項嚴重
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得
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,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、
縣(市)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,但於離島地
區,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;前項強制鑑定結果
,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,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,仍拒絕接
受或無法表達時,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,
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,向
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,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,應送達嚴
重病人及其保護人,96年7月4日修正公布之精神衛生法第41
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3項亦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自述自己的特務代號「特務520」,自己有奇
門遁甲術,警方派一組專業人員臥底保護自己,所有接觸的
服務結帳人員都是警方假扮,搭乘火車、捷運也都等自己上
車才開車,於114年4月17日,聲請人前往某酒商欲買冰酒種
類店員告知沒有,認為該店員是特務假扮,故在店內砸酒,
114年5月7日在FB發文「臺北市中山區新生北路二段翡翠大
樓明天死定了」,114年5月9日聲請人因認定自己手機遺失
在大廳,而有特務坐在大廳不准保全幫自己,保全才會說找
不到手機,因此在大廳大吼、言談混亂,經住戶報警後送至
醫院急診,經勸說於114年5月10日同意住院,住院後可見明
顯脫離現實的精神狀態(誇大妄想:自己能預測未來,臺灣
9月就會出事,關係妄想:電視新聞報導自己的特務代號,
國臺辦在找自己,被害妄想:阿姨侵占自己薪水,情愛妄想
:淘寶主播因為自己有絕對音感,兩人玩在一起,要趕緊出
去結婚)、幻覺、情緒起伏大、自大、思考飛越、語速快話
量多、言談跳躍、睡欲減少,於114年5月28日要求出院,會
談時情緒激動,認為爸爸、阿姨跟醫師串通,揚言「我要宰
了他們」,呈現脫離現實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,無法處理
自己事務,因上述情形有傷害他人之虞,故松德醫院於114
年5月28日經2位專科醫師鑑定,認為聲請人患有非特定的情
緒障礙症,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,然聲請人拒絕接受住院
治療,松德醫院乃於114年5月28日緊急安置聲請人並向衛生
福利部申請許可強制住院,並經衛生福利部許可強制住院等
情,有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、精神疾病嚴重
病人診斷證明書、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嚴重病人之意
見說明、住院護理紀錄、衛生福利部114年5月30日衛部心精
審字第1140210273號審查決定通知書等件在卷可憑,足認聲
請人屬嚴重病人,並有傷人之虞。聲請人雖主張:伊現今神
智清楚;沒有要宰人云云,然聲請人於本院訊問時仍聲稱欲
至內地與歌手結婚、因發現跨國家集團的首腦並破解AI方程
式而有員警保護自己的安全、爸爸和阿姨和醫師串通等語(
本院卷第149至153頁),顯見聲請人確有妄想之情形,參以
聲請人曾因懷疑家人和醫師串通,於114年5月28日稱「我要
宰了他們」等語,有前開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在卷
可參,足徵聲請人仍有嚴重妄想並有傷人之虞,應甚明確,
聲請人上開主張,要與客觀事證不符,諉無足採。綜上,聲
請人遭松德醫院為緊急安置、強制住院之原因及程序,經本
院調查後,認與前揭精神衛生法之相關規定無違。從而,聲
請人提出提審之聲請,請求裁定准予釋放,為無理由,應予
駁回。
四、依提審法第9條第1項後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素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