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明異議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執事聲字,114年度,319號
TPDV,114,執事聲,319,202506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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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執事聲字第319號
異 議 人 高文村

相 對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


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異議人對於民國
114年4月16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1
39827號裁定聲明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裁定廢棄。
發回原司法事務官更為適當之處分。
  理 由
一、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4月16日所為113年
度司執字第139827號民事裁定(下稱原裁定),於同年月22
日寄存送達異議人即債權人,異議人於同年5月2日對原裁定
提出異議,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,送請本院為裁定
,程序方面經核與上開條文規定及意旨相符,先予敘明。
二、異議意旨略以:異議人已年邁無工作能力,僅靠微薄之保險
給付維持基本生活,其如附表所示保險(下稱系爭保單)係
為日後喪葬所用,為維持基本生活之用,原裁定未具體審酌
異議人之石記經濟與生活狀況,造成異議人之權益有重大侵
害。為此依法聲明異議等語。 
三、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,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
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
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,不
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,114年6月3日立法院三讀通
過,並經總統於同年6月18日公布,已於同年20日生效,第1
23條之1定有明文。查相對人目前居住於臺北市萬華區,倘
以臺北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0,379元計
算,個人生活所必需費用為24,455元(計算式:20,379元×1
.2倍=24,455元),系爭保單之預估解約金金額分別為118,6
83元及117,987元,均未逾酌留6個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46,73
0元(24,455×6=146,730),顯低於上開條文之規定,自不
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。自應由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依
已生效修正保險法之新規定,就保單之扣押或強制執行,再
重新檢視其所為執行之範圍,異議人聲請廢棄原裁定,並非
無據。綜上所述,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明異議,因嗣後保
險法之修正,已有不當,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及原司法事務官
裁定均廢棄,並發回民事執行處再依新修正保險法之規定,
為適當處理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顏莉妹附表:
編號 保單號碼 要保人 被保險人 解約金  1 Z000000000-00 高文村 高麒智 118,683元  2 Z000000000-00 高文村 高伃佟 117,987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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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