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國字,114年度,6號
TPDV,114,國,6,202506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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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國字第6號
原 告 游文正

被 告 考選部
法定代理人 劉孟奇
訴訟代理人 陳佳瑜
戴仰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因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命
再開言詞辯論。
三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3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政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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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