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國字第17號原 告 李翰軒 訴訟代理人 李彥川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法定代理人 李憲蒼 (分局長)訴訟代理人 游儒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鈞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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