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國字,114年度,17號
TPDV,114,國,17,202506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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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國字第17號
原 告 李翰軒

訴訟代理人 李彥川
被 告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

法定代理人 李憲蒼 (分局長)

訴訟代理人 游儒倡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匡 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鈞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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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