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裁全字第1315號
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代 理 人 梁中和
相 對 人 全永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曾政祥
相 對 人 曾妙文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以新臺幣410,000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2年度甲
類第2期登錄債券為相對人供擔保後,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
幣1,244,065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。
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1,244,065元後,得免為或撤
銷假扣押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人就請求及假扣押原因之主張,依其提出之授信約
定書、授信總約定書、授信動用申請書、連帶保證約定書、
、催告函、票據交換所查詢單、照片等影本,堪認已盡相當
之釋明;聲請人復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,所請假扣
押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,並酌定適當之擔保金,以兼顧兩造
利益之衡平。
二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3項、第527條、第95條第1項、第
78條、第85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附註:
一、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,不得聲請執行。二、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,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, 聲請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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