變更提存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14年度,828號
TPDV,114,司聲,828,202506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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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828號
聲 請 人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施崇棠
代 理 人 黃志文律師
相 對 人 龔介平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院一一三年度存字第一六九七號擔保提存事件,聲請人所提供
之擔保物,准以現金新臺幣陸仟貳佰伍拾萬元或同面額之上海商
業儲蓄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,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,民
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該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
訴訟上擔保者,例如假扣押、假處分、假執行之擔保規定得
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106條規定亦定有明文可參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遵鈞院102年度事聲字第2392
號、113年度聲字第289號民事裁定,為擔保假扣押、變更提
存物,曾提供面額新臺幣(下同)6,250萬元之可轉讓定期
存單為擔保,並以鈞院113年度存字第1697號擔保提存事件
提存在案;茲因該存單即將屆期,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
  。
三、查聲請人之聲請,業據其提出民事裁定、提存書為證,經本
院核閱無誤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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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