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14年度,700號
TPDV,114,司聲,700,202506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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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700號
聲 請 人 唐陳枝唐秋雄之繼承人

唐宏輝唐秋雄之繼承人

唐宏亮唐秋雄之繼承人

唐晞溱即唐秋雄之繼承人




相 對 人 李燦輝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
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2,057元整,及自本裁
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,前經本院109年度
訴字第3647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;聲請
人不服提起上訴,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316號判決
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廢棄部分,由被上訴人李燦輝負擔。第
二審訴訟費用,除減縮部分外,由被上訴人李燦輝負擔44%
  ,餘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。全案確定,合先敘明。
二、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賠償第一、二審訴訟費用為新臺幣(下
同)62,057元(計算方式如附件)。經本院通知相對人提出費
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,相對人迄未提出,本院得僅
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。是以,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
繳納之第一、二審訴訟費用確定為62,057元,並應依民事訴
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
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月 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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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