特別代理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14年度,587號
TPDV,114,司聲,587,2025062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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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587號
聲 請 人 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

法定代理人 呂弈
代 理 人 陳英琪
黃品瑄
宋怡萱
相 對 人 沈丞喆即沈澤安




特別代理人 王文範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6
日所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裁定當事人欄中法定代理人「呂奕陞」,應更正為「呂弈陞」

原裁定第1頁第15行聲請「返還提存物」事件,應更正為聲請「
拍賣抵押物」事件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上開規
定,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,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
項之規定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月  20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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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