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14年度,580號
TPDV,114,司聲,580,202506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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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580號
聲 請 人 林鍵南
相 對 人 丁張罔
丁惠敏

丁惠貞
丁秀婕
丁志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參拾
元整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
算之利息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經本院113年度訴字
第361號判決確定,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
  。
二、查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、測量規
費新臺幣(下同)5,950元、7,380元,合計1萬3,330元,並
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
  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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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