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繼字第1488號
聲 請 人 唐國中
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之管轄,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
地法院管轄。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
轄者,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,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
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
6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唐佩韻住所地為新北市三重區,
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可參,依上開規定,專屬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
,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。爰裁定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