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9739號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約新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聲請狀所載發票日與所提出本票原本填寫之發票日不一致, 請更正聲請狀之發票日或提出正確本票原本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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