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9739號
TPDV,114,司票,9739,2025061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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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9739號
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
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約新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狀所載發票日與所提出本票原本填寫之發票日不一致,
請更正聲請狀之發票日或提出正確本票原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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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