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4257號
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偉傑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陳偉傑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
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,因本院以聲請人提供之
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查詢戶役政系統顯示查無資料,故有陳報
之必要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