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3880號
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冠維即鴻元食品行、維閣蛋品有限公司、
魏玉婷、許雪梅即富榮食品行、花東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本
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獨資商號富榮食品行(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)、鴻
元食品行(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)歷次商業登記變更資料
(含負責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)。
二、請提出相對人花東環保科技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00000000)
、維閣蛋品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00000000)之最新公司變更
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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