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3714號聲 請 人 林進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漢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應繳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1,500元,實繳1,000元,請補繳 500元(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相關條文修正,自自民國000年 0月0日生效)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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