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3171號聲 請 人 曾吳秀寶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錦文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應補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。二、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規定,聲請人之聲請書狀應載明 聲請人之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統一號碼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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