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13167號
TPDV,114,司票,13167,202506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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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3167號
聲 請 人 吳浩威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南企業有限公司賴世昌間聲請本票裁定
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,000元,請補繳聲請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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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南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南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