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13105號
TPDV,114,司票,13105,202506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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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3105號
聲 請 人 張森陽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中華新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、張采明
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
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應補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。
二、提出相對人大中華新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
項卡及法定代理人張采明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規定,聲請人之聲請書狀應載明
聲請人之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統一號碼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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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