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13099號
TPDV,114,司票,13099,202506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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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3099號
聲 請 人 陸宗焱
非訟代理人 曹小均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強蓉陳庭妍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狀附表之「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」欄位未填載,請陳明
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(不得早於到期日,並應以特定年、月
、日表示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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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