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3099號聲 請 人 陸宗焱 非訟代理人 曹小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強蓉、陳庭妍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聲請狀附表之「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」欄位未填載,請陳明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(不得早於到期日,並應以特定年、月 、日表示)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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