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3091號
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煒珊、張光偉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事項是否為「相對人於民國112年9月27日共同簽發之本
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1,933,680元,其中之新臺幣1
,519,320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16計算之利息,得為強制執行。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,
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」?如是,請具狀更正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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