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3077號聲 請 人 旭璨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婉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喬立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,000元,請補繳聲請費。二、請提出附表所載之二紙本票原本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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