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12913號
TPDV,114,司票,12913,202506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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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2913號
聲 請 人 鄭義興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白哲宇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,000元,請補繳聲請費。
二、請提出系爭本票票號WG0000000、WG0000000、WG0000000原
本三紙。
三、查相對人姓名應為「白哲宇」,聲請人民國114年6月3日聲
請狀誤繕為「白晢宇」,請重新提出載有正確相對人姓名之
請狀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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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