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12853號
TPDV,114,司票,12853,202506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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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2853號
聲 請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志隆


相 對 人 吳宗勲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
臺幣640,000元,及自民國114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2月11
日簽發之本票1紙,付款地在聲請人公司事務所,金額新臺
幣640,000元,利息按年息16%計算,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到
期日未載,詎於114年5月13日經提示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本
票1紙,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
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,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。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5   日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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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